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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简阳执字第75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蒋海燕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解除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蒋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简阳执字第755-2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严应兵,简阳市禾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蒋海燕,女,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简阳执字第755-1号的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蒋海燕所有的房产(200907401,面积123.32平方米)。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蒋海燕所有的房产(200907401,面积123.32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施奇俊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钟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