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简阳执字第75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蒋海燕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解除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蒋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简阳执字第755-2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严应兵,简阳市禾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蒋海燕,女,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简阳执字第755-1号的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蒋海燕所有的房产(200907401,面积123.32平方米)。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蒋海燕所有的房产(200907401,面积123.32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施奇俊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钟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