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二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二初字第362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89年10月2日,汉族,清水县人。被告祁某某,男,生于1978年6月6日,汉族,清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