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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柯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罗骏与周屹、祝春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骏,周屹,祝春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柯保字第102号申请人:罗骏。被申请人:周屹。被申请人:祝春娟。申请人罗骏与被申请人周屹、祝春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骏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周屹、祝春娟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柯城区巨化花径村49幢1单元201室房产,保全价值7万元。担保人罗骏自愿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浙H×××××号轿车作为申请人罗骏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罗骏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屹、祝春娟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柯城区巨化花径村49幢1单元201室房产,保全价值7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宝成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韩晓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