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委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委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2012)苏民二初字第124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未在户籍地居住,现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无登记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苏民二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凤龄审判员 徐海瀛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