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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委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委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2012)苏民二初字第124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未在户籍地居住,现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无登记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苏民二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凤龄审判员  徐海瀛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