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103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赵兴怀等与赵伟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怀,李玉华,赵伟,郑晶晶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10338号原告赵兴怀,男,汉族,1958年3月7日出生。原告李玉华,女,汉族,1958年4月10日出生。被告赵伟,男,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被告郑晶晶,女,汉族,1984年7月31日出生。原告赵兴怀、李玉华与被告赵伟、郑晶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兴怀、李玉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新瑞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范 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