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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103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赵兴怀等与赵伟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怀,李玉华,赵伟,郑晶晶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10338号原告赵兴怀,男,汉族,1958年3月7日出生。原告李玉华,女,汉族,1958年4月10日出生。被告赵伟,男,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被告郑晶晶,女,汉族,1984年7月31日出生。原告赵兴怀、李玉华与被告赵伟、郑晶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兴怀、李玉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新瑞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范 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