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中法民三仲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重庆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朱成邦、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惠州市鑫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永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成邦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民三仲字第57号申请人:重庆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乾友。委托代理人:赵萍,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成邦。申请人重庆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惠仲劳人仲案字(2014)0276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案所涉惠仲劳人仲案字(2014)0276号仲裁裁决已明确为非终局裁决,申请人不服该裁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向本院申请撤销。惠仲劳人仲案字(2014)0276号仲裁裁决已明确告知了申请人上述诉权及诉讼程序,而申请人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不服非终局仲裁裁决案件的管辖规定,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重庆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销惠仲劳人仲案字(2014)0276号仲裁裁决申请。本案免收受理费,申请人重庆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400元,由本院全额退回给申请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莉娜代理审判员 李旭兵代理审判员 江 玮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惠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