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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本县民初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任少雨与郭心睿、韩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少雨,郭心睿,韩东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本县民初字第01209号原告:任少雨,男,1969年3月24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郭心睿,男,1983年1月10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铁路本溪工务段工人,地址:辽宁省本溪市。被告:韩东辉,男,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人,系铁路本溪工务段工人,地址:辽宁省本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少雨诉被告郭心睿、韩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少雨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少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任少雨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小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