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3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方映乐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映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3211号罪犯方映乐,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红安县,小学文化程度,原系农民,原住湖北省红安县占店镇长丰村。现在湖北省武昌监狱服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18日作出(1997)黄刑初字第0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映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方映乐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1998年1月11日作出(1998)鄂刑一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映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00年5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11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裁定,2006年8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07年11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09年5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0年11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1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昌监狱于2014年7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昌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映乐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一次季度记功;三次季度表扬,且执行原判刑期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以上。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昌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假释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假释的意见,湖北省红安县公安机关、矫正机关同意接受罪犯方映乐假释考验期的管教、矫正工作的征求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方映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映乐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艳军审判员 王长鸣审判员 杜 皓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文 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