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宾执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徐桂林、冯义芬与马东风、杨天、抚顺众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宾执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徐桂林,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冯义芬,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东风,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满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杨天,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新抚区。被执行人:抚顺众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徐桂林、冯义芬与马东风、杨天、抚顺众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新宾刑初字第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立新审判员 沈 伟审判员 秦利国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高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