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城民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刘申厚与闫洪俭、闫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申厚,闫洪俭,闫朝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城民初字第00533号原告刘申厚,居民。被告闫洪俭,居民。被告闫朝文,居民。本院在审理刘申厚与被告闫洪俭、闫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申厚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逾期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魏 凯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长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