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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城民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刘申厚与闫洪俭、闫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申厚,闫洪俭,闫朝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城民初字第00533号原告刘申厚,居民。被告闫洪俭,居民。被告闫朝文,居民。本院在审理刘申厚与被告闫洪俭、闫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申厚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逾期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魏 凯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长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