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洁与颜伟平、颜小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洁,颜伟平,颜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刘洁,居民。被执行人颜伟平,居民。被执行人颜小明,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涟民一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颜伟平、颜小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颜伟平、颜小明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如下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洁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8267元,合计208267元;二、承担本案诉讼费2180,诉前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800元;三、承担申请执行费3100元。但被执行人颜伟平、颜小明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颜伟平所有的位于娄底市娄星区华湘贵府1幢102号门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吴新生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