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德纯与被执行人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纯,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900号申请执行人王德纯。被执行人毛平。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毛平存款3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执行员 毕 胜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大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