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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陕立民终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立民终字第0008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樊建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千然,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西路。法定代表人:颜裕朝,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邝文清,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龙,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0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红叶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从而得出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事实上,公司注册地址为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25号。本案应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卓富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红叶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诉讼标的额为4423211.2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之规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红叶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红叶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平审 判 员  崔海江代理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杜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