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执恢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庄宝传与被执行人吕提良、孙秀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宝传,吕提良,孙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恢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庄宝传,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4号15号楼1单元401户。被执行人吕提良(又名吕良湖),男,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宿流社区2000号。被执行人孙秀云,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宿流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宝传与被执行人吕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世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