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刑初字第0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何召杰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淮刑初字第0295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电焊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8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海燕,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4)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王海燕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日晚,赵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在淮安市淮阴区(以下简称本区)韩桥乡河头村河头组周某家玩赌博机时,与周某儿子王某乙因赌资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斗,赵某、王某甲留下所骑摩托车离开。随后,赵某、王某甲请田某到周某家拉弯讲和,欲推回摩托车,但未果,赵某和王某甲因害怕被打而离开。后赵某和王某甲碰到于某、孙某(均另案处理)并告知上述情况,于某、孙某电话联系李广某(另案处理),李广某遂纠集被告人何某及李晓某(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区韩桥乡韩桥街“金隆网吧”门前与赵某等人会合。李广某、李晓某、赵某和于某、孙某、王某甲及被告人何某等人决定前去殴打周某、王某乙。被告人何某和李广某、李晓某和于某等人共乘一辆轿车,赵某和孙某、王某甲骑摩托车,经过本区韩桥乡河头村9组治安探头东侧时,李晓某让被告人李广某停车以防止轿车被探头拍到。车辆停下后,李广某从轿车后背箱里拿出一把砍刀,带领被告人何某和李晓某、赵某、于某、孙某等人走到周某家门外。赵某和王某甲上前敲门遭周某、王某乙责问。李广某手持砍刀辱骂周某并要砍周某。后被告人何某和赵某、王某甲、孙某、于某等人冲进院内对王某乙实施殴打。李广某持板凳砸坏多台赌博机。李晓某持砍刀将周某右肱骨外髁砍致骨折。被告人何某和赵某、王某甲等人将周某摔倒在地上并实施殴打,致周某右胸第4、5后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周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何某于2014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同案犯李晓某、李广某的父亲代为赔偿被害人周某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王某乙陈述,已获刑罪犯李广某、李晓某、赵某的供述,未到庭证人王某甲、孙某、于某、蔡某、田某、高某、宋某等人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2人,致其中1人轻伤,情节恶劣,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何某伙同赵某等人在共同殴打周某的过程中,行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某具有坦白、系初犯、偶犯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某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谢静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