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执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宁正兴与杨水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正兴,杨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字第104-3号申请执行人宁正兴。委托代理人曹桂生。被执行人杨水林。申请执行人宁正兴与被执行人杨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142068.89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52850元,剩余债权数额89218.8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水林的1057米工字钢作价5285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宁正兴。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四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口县人民法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待上述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菊平审判员 沈筱瑜审判员 王仁杰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