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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执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宁正兴与杨水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正兴,杨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字第104-3号申请执行人宁正兴。委托代理人曹桂生。被执行人杨水林。申请执行人宁正兴与被执行人杨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142068.89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52850元,剩余债权数额89218.8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水林的1057米工字钢作价5285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宁正兴。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四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口县人民法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待上述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菊平审判员  沈筱瑜审判员  王仁杰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