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蓬法荷民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翁俊谦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13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翁俊谦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蓬法荷民催字第13号申请人翁俊谦,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申请人翁俊谦因遗失号码为1050443016614611、票面金额为18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6月21日、出票人为翁俊谦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荷塘支行支票壹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翁俊谦负担。审判长 黄伟雄审判员 陈坚荣审判员 王雅斯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廖翠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