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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南法民二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广州思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立亚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思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立亚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民二初字第114-1号原告:广州思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翠霞。被告:广州市立亚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峰。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思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立亚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向原告广州思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传票,但原告广州思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思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原告广州思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思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思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崔 剑代理审判员 谭 茗人民陪审员 陈金好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