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执字第0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宗环、李丽娜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宗环,李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0062-3号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姜宗环,男,汉族,1980年5月20日生。被执行人:李丽娜,女,汉族,1981年12月7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6日以(2014)淮执字第0006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姜宗环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松林路南、环湖路东泊岸家园(合产068528)及滨湖世纪城临滨苑12-2303(合产110135963)的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从查封即日起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姜宗环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松林路南、环湖路东泊岸家园(合产068528)及滨湖世纪城临滨苑12-2303(合产110135963)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震审 判 员 孙少华助理审判员 魏 宁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隋荣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