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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非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华喜、陈丽梅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华喜,陈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非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机构代码:00385698-X),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凤池街10号。法定代表人林宝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仁茂,德化县美湖乡人民政府计生办负责人。被执行人陈华喜,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化县。被执行人陈丽梅,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化县。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3)第6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4)德执审字第14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华喜、陈丽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3)第6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童宝捷审判员  郑聪养审判员  吴金碧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水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