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将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将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现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现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9月9日以要与被告张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要与被告张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汤晓慧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