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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神农架民调确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木鱼镇政府,李俊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神农架林区木鱼镇人民政府,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神农架民调确字第00101号申请人神农架林区木鱼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木鱼镇政府)。法定代表人赵静。委托代理人刘昌军。申请人李俊。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木鱼镇政府,申请人李俊关于确认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维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木鱼镇政府与申请人李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双方于2014年9月9日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因协议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履行方式不明确,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协议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五)项、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木鱼镇政府、申请人李俊于2014年9月9日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不予确认。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维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谭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