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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港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吕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吕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港初字第136号原告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吕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吕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洁丽审 判 员  刘艳红人民陪审员  赵 栋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