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港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吕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吕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港初字第136号原告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吕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吕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洁丽审 判 员 刘艳红人民陪审员 赵 栋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