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开法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吴XX、梁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梁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江开法刑初字第35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XX,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XXXX。因本案于2014年3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被告人梁XX,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XXXX。因本案于2014年3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4)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梁XX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X、梁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XX、梁XX均是吸毒成瘾严重的吸毒人员。二被告人为筹毒资,于2014年3月19日零时许,去到开平市马冈镇马冈墟XX小卖部。被告人梁XX在小卖部外“望风”,被告人吴XX徒手攀爬至房顶并掀开房顶瓦片后进入该小卖部内,盗走被害人梁某润现金500余元及总值1755元的香烟15条,随后销赃得款420元。同月21日10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吴XX、梁XX抓获,并缴回部分赃款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吴XX、梁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润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缴回的赃款的照片、价格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扣押文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尿液检验报告、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病历资料、罪犯医疗鉴定呈批表(梁XX)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吴XX、梁XX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梁XX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罚。二被告人为筹毒资而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梁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博维人民陪审员 梁卫国余家杰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