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05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大丰市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市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592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公司),住所地大丰市金宇广场5号。法定代表人冯永继,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忠兵。恒远公司与陈忠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大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后,恒远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严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