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皋店信用社诉被执行人徐安宏、张凤河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皋店信用社,徐安宏,张凤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皋店信用社。被执行人徐安宏,涿州市人。被执行人张凤河,涿州市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涿民初字第2471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人于2014年3月12日向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于2014年3月14日通过立案审查,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牛伯环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涿州市人民法院的(2013)涿民初字第247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牛志伟执行员 李建新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