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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徒商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王兰英与任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兰英,任德才,邵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商申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兰英,女,汉族,住镇江市。委托代理人耿志强,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任德才,男,汉族,住镇江市。委托代理人王云,女,汉族,住镇江市。委托代理人邵俊安,男,汉族,住镇江市。一审被告邵长明,男,回族,住镇江市。再审申请人王兰英与被申请人任德才及一审被告邵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徒商初字第0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兰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戴建春人民陪审员  施效民人民陪审员  吴永泉二0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