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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程选忠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段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北直管部工程四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选忠,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段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北直管部工程四处,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直管工程磁县段一标项目部,王天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6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选忠,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和平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有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洪良,中铁十四局集团水利水电工程分公司职工。原审被告南水北调中段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北直管部工程四处。地址:磁县朝阳北大街冀南商贸城。负责人:彭运文,该处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光明。该工程处职工。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直管工程磁县段一标项目部。地址:磁县讲武城镇民有渠管理所。负责人:张延安。原审被告王天奎,农民。上诉人程选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磁县人民法院(2014)磁民初字第27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磁县人民法院(2014)磁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一民审判员  王双振审判员  田 莉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