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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寻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谢元安申请执行张云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元安,张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寻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谢元安,男,住云南省昆明市豆腐营。被执行人:张云洪,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谢元安申请执行张云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寻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执行案件款18000元,已发还给申请人谢元安18000元,现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寻执字第2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升审判员  陈劲松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魁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