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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长太商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黄连福与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连福,蒋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长太商初字第311号原告:黄连福。被告:蒋金龙。原告黄连福与被告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蒋金龙于2014年9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长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事实有涉及刑事犯罪的嫌疑,尚不能确定是否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连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敏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许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