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3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380号原告韦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韦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田兴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罗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