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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3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380号原告韦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韦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田兴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罗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