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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执字第07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卢进其与冀益军、靖江市恒通拆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进其,冀益军,靖江市恒通拆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靖执字第0798号申请执行人卢进其,男,1953年5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冀益军,男,1967年9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靖江市恒通拆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87439-1,住所地靖江市上海城C幢368。卢进其与冀益军、靖��市恒通拆房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泰靖民初字第2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冀益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卢进其借款10万元,靖江市恒通拆房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冀益军、靖江市恒通拆房有限公司两被执行人负担。届期,两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卢进其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泰靖民初字第26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立峰执行员  邹江川执行员  沈华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卢 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