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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行非审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德先、金彩红行政申请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德先,金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岳行非审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岳林,主任。被执行人:王德先,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金彩红,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征决(2014)1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征决(2014)1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申请执行人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1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王机英审判员  叶 春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小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