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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冠执字第8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于刚申请执行张太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刚,张太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802-1号申请执行人于刚,男。被执行人张太弘,男。本院在执行于刚申请执行张太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鸡冠民初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邱大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