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冠执字第8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于刚申请执行张太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刚,张太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802-1号申请执行人于刚,男。被执行人张太弘,男。本院在执行于刚申请执行张太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鸡冠民初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邱大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