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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知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局、昌黎玛蒂尼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张玉局,昌黎玛蒂尼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52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金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局,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系XX市XX区XX超市业主。被告昌黎玛蒂尼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涤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局、昌黎玛蒂尼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晓征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彩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