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诉前调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启林与罗兆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启林,罗兆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诉前调字第00093号申请人:张启林,男,汉族,1964年5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申请人:罗兆炉,男,汉族,1964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启林与申请人罗兆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8月29日经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张启林赔偿罗兆炉医药费,此款已支付。本协议签订后,罗兆炉医疗费由其自行承担。二、张启林赔偿罗兆炉其他各项人身损害合计人民币3437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付清。三、罗兆炉二轮电动车损失由张启林承担,此款已支付。四、张启林各项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五、本协议签订后,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终结,双方不再要求对方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希阳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