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沧州某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沧州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某有限公司本院已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运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107.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明臣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国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