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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沧州某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沧州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某有限公司本院已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运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107.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明臣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国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