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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一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原告谭x诉被告洪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x,洪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一初字第00388号原告谭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xx派出所辅警,住锦州市古塔区xx里xx家园xx—xx号,身份证号码21070xxxxxxxx。被告洪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xx里xx家园xx—xx号,身份证号码21070xxxxxxx。委托代理人马xx,锦州市xx法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诉被告洪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x于2014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谭x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森馥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