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阎执字第002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闫化林与陕西奋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化林,陕西奋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阎执字第00237-1号申请执行人闫化林,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奋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方新村方新西区9号楼2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岳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4)阎民初字第0020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陕西奋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50000元,诉讼费3103.5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执行费69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目前尚无可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陕西奋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仅在西安仪源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有劳务承包,本院遂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提取劳务款项通知书,要求其在款项应付期限届满时,将款项打入法院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阎法执字第002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奋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阮 建 锋人民陪审员 王文全人民陪审员陈六三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振 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