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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殷维佳与喻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维佳,喻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民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殷维佳,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殷维国,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喻浪,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殷维佳与被执行人喻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135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喻浪于2014年1月2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殷维佳借款本金870000元,利息124800元,合计994800元。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为6250元,由被告喻浪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倪鑫洋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10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结案。申请执行费12411元由被执行人交纳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1359号民事调解书和解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倪鑫洋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