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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商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加洪、王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加洪,王意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1889号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委托代理人:陈卫东。被告:谢加洪。被告:王意清。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谢加洪、王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7元,减半收取528.50元,由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迎春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