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4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胜利与王淑云、张艳年、王振东、张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利,王振东,王淑云,张艳年,张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43-3号申请执行人:王胜利,男,195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振东,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淑云,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艳年,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艳杰,男,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胜利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淑云于2014年9月9日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本案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张福利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洪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