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冯庆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冯庆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232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高铁兵,行长。被告:冯庆艳,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996。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冯庆艳名下的房产,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53333.02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冯庆艳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翠微街2号2栋501房的房产1套(房产证号:01××80),查封时间为2年。上述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53333.02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满秀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哲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