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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商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上海瑞可服饰有限公司与泰兴市祥瑞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瑞可服饰有限公司,泰兴市祥瑞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商初字第0069-2号原告上海瑞可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嘉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为军、陈春富(特别授权)。被告泰兴市祥瑞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号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进(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瑞可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祥瑞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3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审 判 长  林文审 判 员  季菲人民陪审员  姚翔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