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某、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湘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9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湘阴县湘滨镇。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湘滨镇。被执行人刘某,男,1993年4月9日,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湘滨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刘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刘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某某、刘某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周某某、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某、刘某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某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湘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梦蛟审判员 马迎国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金 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