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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当执字第0016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明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当执字第00160-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明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11)当民二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明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明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共欠申请执行人本金8140元,诉讼费84元,利息12631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7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先行归还申请人16945元,余款于2014年12月31日前全部归还。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1)当民二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唐春华审判员  刘民俊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振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