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执行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郑松清与杨戴核、林木英、福建佳艺照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松清,杨戴核,林木英,福建佳艺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行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郑松清,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戴核,男,1959年3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林木英,女,1961年1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福建佳艺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泰县。法定代表人杨戴核,经理。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松清与被执行人杨戴核、林木英、福建佳艺照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居住地、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长泰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且被执行人在长泰县法院有多件案件被申请执行。本案指定给长泰县人民法院,将更有利于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4)漳执行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郑松清与被执行人杨戴核、林木英、福建佳艺照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长泰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五一审判员 胡朝群审判员 黄荣禾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赖锦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