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0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农行与张宗用等冻结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张宗用,闫志瑞,姜成贵,张宗进,刘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03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6869634-8。法定代表人杨本营,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淑平。被执行人张宗用,农民。被执行人闫志瑞,农民。被执行人姜成贵,农民。被执行人张宗进。被执行人刘相伟。本院依据(2013)平民初字第195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志瑞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91XXX39账号的存款2万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苗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