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行审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海南高桥电梯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海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行政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南省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南高桥电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龙行审字第80号申请人海南省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高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利广。委托代理人徐善实。被申请人海南高桥电梯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麟。申请人海南省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2月8日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海)质监罚字(2014)第6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被申请人存在申报安装的电梯发生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按行政处罚程序,对被申请人作出(海)质监罚字(2014)第6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处以罚款100000元人民币;2、处以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陈玉麟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4320元人民币。该决定书于2014年2月26日送达被申请人。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查明被申请人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的(海)质监罚字(2014)第6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且具有可执行内容。被申请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罚款10000元,尚余94320元未缴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海南省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2月8日作出的(海)质监罚字(2014)第6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审判员 冯琳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许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