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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巢民一初字第019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江军辉与沈文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军辉,沈文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巢民一初字第01968号原告:江军辉,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巢湖市人。委托代理人:柯贵生,巢湖市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文辉,男,成年,汉族,经商,巢湖市人。原告江军辉诉被告沈文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东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军辉委托代理人柯贵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文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军辉诉称:2012年春起原告为被告加工渔网,后经结算原告共为被告加工渔网款约12万元。经多次催讨,现被告仍下欠原告渔网加工费8000元整,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故诉至法院,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沈文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渔网加工费8000元。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认证。经审理查明:原告江军辉与被告沈文辉系加工承揽关系。原告江军辉为被告沈文辉加工渔网,2014年1月29日经结算,被告沈文辉差欠原告江军辉加工费8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被告至今未予支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加工承揽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原告江军辉作为承揽人按照定做人沈文辉的要求完成渔网的加工,并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沈文辉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对价。故原告江军辉诉请被告沈文辉给付的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文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给付原告江军辉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文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东海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花 洁 更多数据: